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学校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和相关建设标准;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迁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