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发现学生未按照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其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