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物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