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校车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