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在学校门前科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