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