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安全主题教育日(周、月)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毒品、诈骗、传销、性侵害、溺水、非法贷款、邪教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专题教育。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逃生、避险的能力;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聘任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