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