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及时救助受伤学生,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依法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符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学校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