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