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