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