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