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可以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