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