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