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