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