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