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