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3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文明促进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
(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
(三)爱岗敬业,真诚奉献;
(四)邻里和睦,平等友善;
(五)尊老爱幼,勤劳节俭;
(六)移风易俗,新事新办;
(七)保护环境,关爱自然;
(八)美好家园,共享共建。
(一)保护泰山、徂徕山等山体;
(二)爱护花草树木和城市绿地,不在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蔬菜、粮食、水果等作物;
(三)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四)按规定倾倒垃圾、污物、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五)保护水源水体,不在饮用水水源地和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按规定时间、地点摆摊设点,保持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等周边环境卫生清洁;
(七)不乱贴乱画、乱张乱挂,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闭公共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八)禁止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九)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十)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一)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一)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等按序排队、依次进行,礼让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商业促销和娱乐、健身等活动;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设施;
(六)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围观、拥堵现场。
(一)规范使用灯光、喇叭,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主动礼让、避让行人,不抢道行驶;
(二)通过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依次通行;
(三)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四)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侵害他人;
(五)驾驶车辆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六)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七)停车入位、有序停放,不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和消防通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盲道等;
(八)公共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执行服务规范,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整洁卫生,停靠车辆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拒载;
(九)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按指定区域停放共享车辆,不得损毁、侵占、丢弃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等。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一)禁止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
(二)携犬只出户应当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主动避让路人,并及时清除犬粪;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教学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体育场所及商场、超市、酒店、餐厅、图书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执行公务的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限制。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违法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扶)养人经济上供(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鼓励企业、个人参与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法律援助等服务,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同城待遇。
第四章引导与保障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卫生间、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置、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及路名牌、指路牌和街道、楼宇、门牌等标识标志;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学雷锋志愿服务站、便民服务站、爱心服务站等服务群众的站(点);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相关管理单位、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设施的日常检查,保证设施齐备、功能健全、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导游秩序,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不拉客宰客,不欺行霸市。
文明礼貌、热情真诚对待外来游客,倡导市民在节假日期间自觉避让市内旅游线路、景点等。
(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五)依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围攻校园和教职工。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被劝阻、制止人或被举报、投诉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人或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停放、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依其规定处罚。
(一)在城镇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携犬只外出未按规定牵领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规定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