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