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带领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伤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