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不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非人行道上行走;

(二)行人遇机动车礼让、避让时,应安全快速通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占座、霸座;不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四)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物品等。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