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倡导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从事编造、传播、散布低俗淫秽信息、暴力信息、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播发、转发灾害现场血腥画面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视频,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