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