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得在林区和能够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以及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