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鼓励和倡导文明行为,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促进工作机制,制止、纠正各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