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