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觉遵守下列文明居住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公益活动;

(二)装修房屋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