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