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引导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守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守则和其他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