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遵守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场所着装得体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等按序排队、依次进行,礼让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

(三)文明用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开展商业促销和娱乐、健身等活动;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开展具有危险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的,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座椅、健身器械等设施;

(六)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有序疏散,不聚集、围观、拥堵现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