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