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为见义勇为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