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扶)养人经济上供(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