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