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