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不得攀爬、刻划、涂抹景区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树木等,不得损坏旅游设施;(三)服从景区(点)引导、管理,安全有序游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