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取劝阻、制止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投诉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被劝阻、制止人或被举报、投诉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制止人或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