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一)热爱祖国,建设泰安;(二)诚信守法,崇德向善;(三)爱岗敬业,真诚奉献;(四)邻里和睦,平等友善;(五)尊老爱幼,勤劳节俭;(六)移风易俗,新事新办;(七)保护环境,关爱自然;(八)美好家园,共享共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