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研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机制;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
(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管理平台,完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和综合应用;
(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研究。
领导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章家庭预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一)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
(二)关注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帮助其解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
(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及时予以教育纠正;
(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
(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
(三)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四)向未成年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胁迫、强制、引诱未成年人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标识;
(五)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地下学经等活动;
(六)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章学校预防
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体罚,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建立校园暴力的预防应对机制,强化警校联动,防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课堂等形式,指导其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社会预防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等知识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师队伍培训培养计划;
(二)抵制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和宗教活动向校园渗透;
(三)建立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问题的岗位责任制;
(四)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统计、掌握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情况,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劝诫,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发现有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和地下学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治教育基地、模拟法庭、法治讲堂等,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教育活动。
支持和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向未成年人传播含有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确因生活和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室备案并履行监护义务,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重点预防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
对农村留守儿童应当完善控辍保学机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加强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及时掌握基本情况,通过结对帮扶、心理干预等方式,促进其健康成长。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实现复学,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六章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