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受民族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影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