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社会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困难帮扶、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