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学校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对辍学的学生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其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课堂等形式,指导其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