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学校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学校应当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参与研究制定法制教学计划。学生每学期接受法制教育不少于两课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