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义务,保持与委托人的联系,沟通未成年人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