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确因生活和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室备案并履行监护义务,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