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对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实现复学,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