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对不在学、未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有就学意愿的,鼓励和支持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者继续教育;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闲散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救助,进行妥善安置。
对农村留守儿童应当完善控辍保学机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加强自护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
对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及时掌握基本情况,通过结对帮扶、心理干预等方式,促进其健康成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