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研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机制;
(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