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