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