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
(三)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四)向未成年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胁迫、强制、引诱未成年人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标识;
(五)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地下学经等活动;
(六)教唆、胁迫、引诱、纵容未成年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